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27民初2242号
原告:**,住甘肃省。
被告:**,住甘肃省。
被告:庆阳耀进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南路国税巷飞机场家属院4**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庆阳耀进绿化有限公司镇原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城南环路12号(人寿保险公司住宅楼1**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庆阳耀进绿化有限公司、庆阳耀进绿化有限公司镇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计8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