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金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拓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荆门金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92民初1548号
原告:武汉拓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1栋2单元27*28层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金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93号10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拓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荆门金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拓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拓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拓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拓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谭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