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9526号
原告:武汉力龙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旺路6号火***计算基地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8号楼5层101-5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8号金融服务技术创新基地2栋11B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力龙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武汉力龙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力龙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果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