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民终270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汉力龙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旺路6号火***计算基地3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24662683K。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凯里****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温州大道互联网众创产业园区大楼3层8-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073890948F。
法定代表人:**竞,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武汉力龙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凯里****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21)黔2601民初5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力龙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已庭外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汉力龙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力龙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武汉力龙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方 漫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