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5885号
申请人:武汉力龙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
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旺路6号火***计算基地3
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24662683K。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凯里****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温州大道互联网众创产业园区大楼3层8-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073890948F。
法定代表人:**竞,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武汉力龙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凯里****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力龙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凯里****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120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财产。申请人武汉力龙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18版)保险单(保单号为:PZPP2142011816000000072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力龙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凯里****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中隐匿、转移财产,以确保申请人以后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保证诉讼案件的执行,特向我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武汉力龙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
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凯里****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120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力龙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 琼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