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知民初290号
原告:武汉微度无限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马湖路2号保利心语11栋1**2层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武汉力龙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江旺路6号火***计算基地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武汉微度无限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力龙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微度无限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武汉微度无限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峰
审判员 黄 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许芃
书记员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