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579号
原告:武汉力龙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旺路6号火***计算基地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巴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大学园路以南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五期***园2、3栋2**8层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武汉力龙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巴软件有限公司软件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合议庭评议后予以准许。2019年10月23日,本案开庭审理前,原告以与被告协商继续履行涉案合同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力龙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起诉时预缴本院人民币4,52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武汉力龙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4,499元退还原告武汉力龙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唐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