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梧州百佳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03民初362号
原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叠景中路90号2801-2806、2831-28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83662N。
法定代表人:彭超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振宇,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梧州百佳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民主路41.44.47.49.51.53号一层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1991938814。
法定代表人:李火生。
被告:广西恒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太白社区军山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771717798Y。
法定代表人:杨超文。
原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梧州百佳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广西恒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2022年3月8日,原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28元,减半收取计3364元(原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棠在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