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西恒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02民初3459号 原告:***,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恒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太白社区军山街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二分公司,营业场所:广西南宁市经济开发区朋云路。 负责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广西恒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52元,减半收取43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苏 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