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杰威尔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扬州市红狮涂装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鸿杰威尔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12民初867号
原告扬州市红狮涂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华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汤红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宝林,扬州市江都区兴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鸿杰威尔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厚团,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红狮涂装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鸿杰威尔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红狮涂装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红狮涂装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红狮涂装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70元,由原告扬州市红狮涂装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