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03民初6618号
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勘测设计院,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杰士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8号德利·东盟国际文化广场B2栋505号。
法定代表人:方逸健。
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勘测设计院与被申请人广西杰士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勘测设计院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杰士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834887.02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8834887.02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0220459910010402000381】,为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勘测设计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勘测设计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西杰士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834887.02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