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勘测设计院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勘测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102民初6550号
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广州信息港B座5楼。
法定代表人:卢遵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品,金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勘测设计院,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中华路14号。
法定代表人:黄光银,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勘测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勘测设计院名下价值6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勘测设计院名下价值600万元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谢明光
审 判 员  李宁明
人民陪审员  肖 楠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