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云科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省云科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洛伽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2民初16347号
原告:湖南省云科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新安社区常德大道(武陵工业新区B04栋303室)。
法定代表人:罗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湖南洛伽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解放东路46号华瑞电子商厦19007房。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湖南省云科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科公司)与被告湖南洛伽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洛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洛伽公司向云科公司返还款项108880元;2、洛伽公司向云科公司支付违约金34297.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洛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27日,云科公司与洛伽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洛伽公司向云科公司供应100箱海康超五类网线和200箱海康六类网线,交货期限为30天,货款为130300元,双方还对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云科公司依约向洛伽公司支付货款130300元,但洛伽公司未依约向云科公司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给云科公司的项目进度安排造成重大不利影响。2021年6月4日,云科公司向洛伽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单》,要求洛伽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洛伽公司签收后,承诺15天内付清货款。后洛伽公司未履行退款义务,云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被告洛伽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7日,云科公司与洛伽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洛伽公司向云科公司供应100箱海康超五类网线(357元/箱)和200箱海康六类网线(473元/箱),交货期限为30天,货款为130300元,双方还对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21年3月1日,云科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洛伽公司支付货款130300元。因洛伽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云科公司履行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2021年6月4日,云科公司工作人员陈某向洛伽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单》,确认截至2021年6月3日,洛伽公司仅向云科公司交付海康超五类网线60箱,剩余40箱海康超五类网线和200箱海康六类网线未予发货,故云科公司要求解除《产品购销合同》,洛伽公司应当向云科公司退还货款108880元,并支付违约金34297.2元。洛伽公司在《解除合同通知单》上加盖洛伽公司印章予以确认。次日,洛伽公司工作人员刘沛铛在《解除合同通知单》上手写“所剩余货款15日内付清”并签字予以确认,后拍照以微信方式送达给云科公司工作人员陈某。因洛伽公司未向云科公司返还上述货款,云科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本诉。
以上事实,有《产品购销合同》、转账凭证、《解除合同通知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云科公司向洛伽公司支付货款后,洛伽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向云科公司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现洛伽公司未及时足额向云科公司交付货物,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截至起诉之日,洛伽公司仅向云科公司交付60箱海康超五类网线,价值21420元(357元/箱×60箱),尚余108880元(130300元-21420元)货物未予交付,故云科公司要求洛伽公司向其支付货款1088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云科公司要求洛伽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34297.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云科公司的主张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洛伽公司应按货款本金108880元为基数,按照洛伽公司逾期交付货物之日,即2021年4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向云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零一条、第六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洛伽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云科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88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本金1088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省云科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64元,减半收取计1582元,由被告湖南洛伽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祁谷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雷婉婷
书 记 员 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