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91民初5564号
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何建芳面馆与被告武汉澳兴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水务和湖泊局、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何建芳面馆的申请通知被告华南创图设计有限公司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各方对于渍水造成的损失大小、因果关系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且案情复杂,本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晓凌
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
人民陪审员 赵 华
书 记 员 徐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