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创图设计有限公司

武汉澳兴置业有限公司、华南创图设计有限公司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具店、武汉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1民终189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澳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大道特1号2楼。
法定代表人:杜延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仕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南创图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新河浦路112-118号201铺。
法定代表人:崔永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俊,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天军,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具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伦堡君临长江苑三期1座一层26号。
经营者:吕敬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梓云,湖北汉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道小军山村三组(小军山小学内)。
法定代表人:陈春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廷良,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山河路50-6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旭,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潇,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水务和湖泊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8号。
负责人:马卓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士祥,湖北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8号。
负责人:樊友川,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谋,湖北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澳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兴公司)、华南创图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具店(以下简称文具店)、武汉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水务和湖泊局(以下简称水务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鄂0191民初5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了审理。上诉人澳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丁仕齐,上诉人设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俊、阮天军,被上诉人文具店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梓云,被上诉人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被上诉人轨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旭,被上诉人水务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士祥,被上诉人建设局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澳兴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鄂0191民初554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依法改判澳兴公司不需对文具店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全部由文具店、物业公司、水务局、轨道公司、建设局、设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部分事实认定存在明显错误。1、一审庭审过程中文具店所提交的事故成因、物品清点等证据明显存在瑕疵,且其他当事人对该部分证据不认可的情况下,加之事故成因调查报告中责任主体并非仅澳兴公司,一审法院直接以此认定案件事实,明显存在事实认定不清。一审法院没有尽到审查义务,遗漏本案其他当事人的责任,将大部分事故责任强加于澳兴公司以及设计公司,明显系事实认定不清。2、一审鉴定机构作出的物品损失以及装修损失的评估报告缺乏依据,作出的评估报告不应作为确定文具店损失的依据。3、澳兴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诉争商铺以及整体配套设施的开发符合要求,取得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对于文具店的损失没有任何责任,即使认定有责任,其责任比例也较小。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一审法院错误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以至于错误认定澳兴公司的责任。三、一审法院关于委托鉴定的程序不合法。除法定情形外,其他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均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委托,人民法院不得再依职权委托鉴定。如果法院实施委托并得出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显然不具有合法性,不得采信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上诉人文具店辩称:武汉普降暴雨时,只有涉案商铺发生渍水事故,其他地方并无渍水事故,可见不是自然灾害所致,而是人为因素引起的渍水事故;此次渍水的原因由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渍水造成的损失由社区居委会、城管部门进行了统计清理,形成了统计清单,也进行了权威的鉴定,澳兴公司对一审中事故形成原因及损失鉴定的报告并未提出重新鉴定及反证,一审法院对此的判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澳兴公司所述的鉴定程序问题,在一审庭审中文具店认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举证责任,认为应当由澳兴公司就其不认可文具店统计的损失提出证据,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应当在澳兴公司,并非本案不需要申请鉴定,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的损失符合法定的要求,不存在瑕疵。
被上诉人物业公司辩称:与文具店的答辩意见一致。
被上诉人轨道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的意见。
被上诉人水务局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二、涉案小区的网管设施维护和管理,水务局并无法定、约定的管理义务,因此,水务局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建设局辩称:与水务局的意见一致。
上诉人设计公司辩称:对澳兴公司提出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部分认定错误,设计公司也予以认可。市政管道的污水倒流是涉案小区渍水的原因之一,因此市政也有责任;设计公司在本案中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上诉人设计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设计公司无需对文具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依法判令文具店、澳兴公司、物业公司、水务局、建设局、轨道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未对设计公司于第一次庭审要求期限内提交的补充证据组织质证,损害了设计公司的诉讼权益。二、一审判决中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设计公司虽然为海伦小镇三期商铺的设计单位,但是海伦小镇三期商铺前排水管道设计蓝图与实际施工情况并不一致,一审法院并未对设计蓝图与实际施工情况进行比对。1、300mm管道对接1000mm砼管未作保护,现场施工与设计图纸不符,属于未按图施工。2、因现场施工未按图纸坡度要求接驳施工,导致商铺门前连通市政的排水管道管径在晴天时内部已处于满水状态无法满足降雨天气下的排水需求,过错并非设计公司。三、一审判决中对设计公司在“对商铺排水时未有所预见并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的事实认定错误,设计公司已基于设计方的严谨性于最大限度内进行预判。四、设计公司的设计图纸完全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及建设单位的设计要求,并充分考虑了建设工程的个案情况。设计公司的设计合格,如实际施工并非按设计蓝图执行而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则设计公司不属于本条所述责任人。五、一审判决中根据《调查报告》认定海伦小镇三期商铺渍水的四个成因无一为设计公司造成,设计公司不应对文具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存在逻辑矛盾,根据公平原则,如轨道公司无责,则设计公司亦应无责。其中施工单位应当也是本案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审遗漏了该主体。
被上诉人文具店辩称:一、设计的图纸应当符合实际使用要求,因不符合实际要求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设计单位承担责任;二、施工方按照设计方的要求进行的施工,本案中设计公司也自认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施工方在本案中并无责任,即使有责任,也应当包含在了澳兴公司、设计公司90%的责任范围内,若设计公司认为施工方有责任,可另行追偿,与本案无关。三、设计公司强调对事故的原因和主体有异议,但一审时并未申请追加施工方参与诉讼及重新鉴定,二审提出该意见不符合法律要求,应驳回设计公司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澳兴公司辩称:一、澳兴公司并非专业的设计公司,对于其设计的管道是否符合规定无法确认,但是作为建设单位,澳兴公司委托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均有相应的资质,均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合格的手续;二、澳兴公司同意设计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调查报告中遗漏责任主体的请求意见,调查报告的第2点已经明确造成渍水的成因其中有轨道公司管道问题、建筑垃圾堆积问题、市政管道高于内部管道的事实、雨水管道严重倒灌的事实,一审法院将本案的大部分责任归结于澳兴公司和设计公司,有失偏颇,偏离了该调查报告。
被上诉人物业公司辩称:与文具店的答辩意见一致。
被上诉人轨道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的意见。
被上诉人水务局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二、涉案小区的网管设施维护和管理,水务局并无法定、约定的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三、市政网管设施在建设过程中及完成后,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工程合格,与本案的渍水无关;四、设计公司认为的设计图纸与施工单位的施工不相符,对此水务局认为与本案无关,设计和施工是否按照图纸施工,应当由设计及施工单位、澳兴公司之间来确认,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设计单位已认可施工单是按照设计图纸进行的施工;五、行政机关水务局、住建局对此设计图纸的质量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建设局辩称,同水务局的意见一致。
被上诉人文具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澳兴公司、物业公司、轨道公司、水务局、建设局、设计公司连带赔偿文具店直接物品损失97,118元;二、澳兴公司、物业公司、轨道公司、水务局、建设局、设计公司连带赔偿文具店房屋装修损失2,000元;三、澳兴公司、物业公司、轨道公司、水务局、建设局、设计公司连带赔偿文具店租金损失2,000元(按照租赁合同计算停业15天的租金损失);四、澳兴公司、物业公司、轨道公司、水务局、建设局、设计公司连带赔偿文具店可得收入2,055元(按2019年湖北省零售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停业的15天);五、澳兴公司、物业公司、轨道公司、水务局、建设局、设计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澳兴公司系海伦小镇三期商铺的建设单位,物业公司系海伦小镇三期商铺的物业服务单位,设计公司系海伦小镇三期商铺的设计单位。澳兴公司开发的海伦小镇三期商铺经建设局批准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移交给商铺购买人。文具店从商铺购买人处租赁海伦小镇三期的商铺从事经营活动。由文具店承担物业管理费等费用。2020年6月起,本市气象部门、新闻媒体多次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物业公司也在小区内以张贴及微信群中通知的方式发布预防暴雨的提示,暴雨期间也采取抽排水和沙袋防水措施,但在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6日期间海伦小镇三期商铺接连发生4次渍水,渍水深度分别为0.4米至1.5米,其中2020年7月5日上午7时许商铺门前草坪因水土逐渐流失导致商铺门前瞬间涌水而发生渍水,当晚又因普降暴雨导致2020年7月6日凌晨出现严重渍水,文具店在内的多家商铺因渍水受到重大财产损失。区防汛指挥部高度重视此次渍水事故,加紧安排抽排,并由水务局委托武汉市测绘研究院对渍水成因进行调查分析。在区委统一协调下,根据军山街道办安排部署,商铺所在川江池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物业公司等相关单位组织人员,于2020年7月7日对该区域商铺内渍水物品进行清点登记,登记表由清点人员签名,清点登记后生鲜等易腐烂物品由城管部门销毁处理,登记表原件由川江池社区居民委员会保管。文具店属于此次渍水中受损商铺之一,于2020年7月25日方恢复营业,现因商铺货品等损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依诉予判。
另查明:武汉市测绘研究院接受委托后,利用无人机技术,拍摄并建立了渍水区域及周边的三维模型,并对该区域进行高程淹没分析,利用管道内窥检测技术对相关排水管道进行调查,对管道内淤堵,水位及相应情况采取拍照记录,利用蛙人下井直接摸排管道内部情况,发现海伦小镇周边在7月4日至7月6日遭受了近年来最强的降雨冲击,海伦小镇三期商铺门前地面较市政道路低约1.1米,为周边最低洼区域,海伦小镇三期商铺前简易雨水篦接入雨水管道的管径为200mm,当周边高地雨水均汇集时,该处雨水收集压力较大,海伦小镇三期商铺门前排水管道管径为300mm,其内部晴天已处于满水状态,当雨水流量较大时,其排放能力可能无法满足需求,海伦小镇三期商铺门前一处管径为300mm的混接管道接入市政污水系统,但接驳井内建筑垃圾堆积,当暴雨天气,该接驳井将无法承载大量的雨污水的排放,海伦小镇三期商铺门前4号井内部管径为300mm的排水管道接入管径为1000mm的市政雨水管道,导致商铺门前雨水管道长期满水,在暴雨期,经开大道管径为2000mm的雨水管道雨水严重并倒灌至4号井,受管道内流水冲击,水土逐渐流失,导致地面塌陷,管道内雨水直接灌入商铺站前洼地,渍水前期有涌水发生,最终造成该区域严重渍水,市政雨水管网管径为2000mm的雨水管道底部沉淀物在30cm以下,该段管道满足强降雨排水需求,地铁施工段排水管道底部沉积在50cm左右,内部存在脚手架、塑料膜,井室有木隔板等施工遗留物,川江池路排水管道畅通、泵站内水位未出现异常。分析得出海伦小镇三期商铺渍水成因为:1.受强降雨的影响;2.商铺处地势低洼,周边区域地面硬化明显,导致地表水径流向低洼处汇聚快捷,该区域形成积水区;3.商铺前排水管道排水能力有限,在强降雨期间可能无法满足排水需求,管径为300mm的管道直接对接管径1000mm的砼管,且接驳区域未做保护,造成管道内流水冲击,水土逐渐流失,导致地面塌陷,管道内雨水直接灌入商铺门前的洼地,最终造成该区域渍水,该条管道存在结构性缺陷;4.轨道交通16号线川江池站施工范围内,迁改管道尚未投入使用,原管径2000mm管道内存在脚手架等施工痕迹,疑似存在过封堵情况。
再查明:审理过程中,文具店申请对其因渍水遭受的物品损失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浙江安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依据商品的不同类别,按常识和财产(商品)涉水后可能造成的结果和残值等因素按比例核定损失,于2021年6月16日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因渍水遭受的物品损失价值68,370.20元,装饰店支出评估费用4,855元。轨道公司和水务局称渍水时原有市政管网没有改动,新建的市政管网没有建成,旧网和新网未实现对接。文具店租赁的商铺在渍水事故发生时的月租金标准为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侵权行为发生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界定本案中相关方责任、过错大小及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水务局在事故发生后委托武汉市测绘研究院进行调查出具关于渍水成因的调查报告,各方均未申请重新鉴定,可以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但该调查报告对渍水成因进行分析得出渍水成因有多个,未确定原因力比例,由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文具店、澳兴公司、物业公司、轨道公司、水务局、建设局、设计公司在本案中的责任大小;2.文具店的合理损失范围及责任方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焦点1,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武汉市测绘研究院在渍水事故发生后对渍水事故进行调查、对渍水成因进行分析及作出的结论,可知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系多因一果所致,受强降雨的影响是其中因素之一,但因同小区其他地段并未发生严重的渍水,仅海伦小镇三期商铺门前发生严重的渍水,说明强降雨不属于自然灾害,尚未构成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成为免责事由;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在渍水前采取发布雨情提示、沙袋防水等措施,渍水后及时配合其他部门排涝,已尽到了物业管理义务,对造成商铺渍水后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渍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水务局和建设局对小区内排水设施无法定或约定的管理和维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的规定,意味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不等同于工程真正合格,只要是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水务局和建设局并不是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故与造成商铺渍水后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渍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轨道交通16号线川江池站施工尚未完成,原管道连涌处仍处于封堵状态,与水务局关于渍水时原有市政管网没有改动、新建的市政管网没有建成、旧网和新网未实现对接的陈述相符,施工现场有施工遗留物也符合施工尚未完成时的客观实际,文具店未举证证实因轨道交通16号线川江池站施工导致相邻的其他地段也存在渍水,说明轨道公司作为施工方并无妨碍排水的施工行为,其在未完成的施工现场遗留物品的行为与造成商铺渍水后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渍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海伦小镇三期商铺地势低洼,周边区域地面硬化明显,导致地表水径流向低洼处汇聚快捷,形成积水区,海伦小镇三期商铺前排水管道排水能力有限,在强降雨期无法满足排水需求,接驳区域未做保护,造成管道内流水冲击,导致地面塌陷,管道内雨水直接灌入商铺前的洼地,造成涌水、渍水,管道存在结构性缺陷,澳兴公司作为商铺的投资建设方,在进行工程建设前未充分考虑武汉在长江流域所处的重要地理位置及武汉梅雨期降雨量实际情况,在拟建工程项目时对排水防涝考虑不周,商铺地势较市政道路低约1.1米,在周边高地雨水均汇集时,简易雨水篦不能满足雨水收集需求,商铺门前连通市政的排水管道管径在晴天时内部已处于满水状态,无法满足降雨天气下的排水需求,澳兴公司作为海伦小镇三期开发建设者、组织验收者,应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总体责任,澳兴公司未能把好工程质量关,对工程质量瑕疵导致的渍水损失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设计公司作为工程的设计者,必须对其设计的工程质量负责,其设计工作成果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了建设工程的品质,建筑工程的设计不仅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同时也应结合建设工程的个案实际情况,在设计时应有所预见并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防止设计缺陷产生,设计公司在对商铺排水设计时未考虑地势、环境、气候等因素,设计排水管道存在结构性缺陷,对渍水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文具店明知商铺地势低洼依然租赁其从事经营活动,且在本次严重渍水事故发生前,海伦小镇三期商铺已发生过因暴雨导致的不同程度渍水的情况下,尤其是2020年7月5日上午7时许商铺门前草坪因水土逐渐流失导致商铺门前瞬间涌水而发生渍水的情况后,文具店应当对可能存在更大的渍水有所预见并提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减少损失,但文具店未能举证证实已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和抢救措施,对本次严重渍水导致自身财物受损后果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其他责任方的赔偿责任。故澳兴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设计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文具店自行承担10%的责任。
关于焦点2,一审法院认为:文具店因渍水导致的损失经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清点,受清点人员数量限制、清点量大等原因,虽然未对每一件受损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品牌、受损程度等进行详细登记,但已经做到了当时限有条件下力所能及的清点,加之因防疫需要及天气炎热,生鲜等易腐烂商品已被清理,基于该实际情况,评估部门作出的评估报告具有合理性,也符合客观实际,澳兴公司、物业公司、轨道公司、水务局、建设局、设计公司提出异议未能提供反证,文具店的物品损失以评估结论为准即物品损失68,370.20元;文具店的装修损失虽未能提供证据,但考虑渍水深度至少会导致墙面污损,一审法院酌定粉刷费用500元;文具店房屋租金损失,因文具店租赁他人商铺从事经营活动,必然会为此支出租金,一审法院依据商铺租赁合同酌情考虑渍水导致物品受损至恢复营业需要重新铺货和粉刷,该部分费用属于文具店合理损失范围,一审法院从2020年7月5日7时许渍水起给予7日的恢复营业期,该时段租金损失参照租商铺租赁合同标准计算计903.23元(4,000÷31×7);文具店可得收入损失,属于营业损失范围,因经营本身存在风险,即使正常营业不等同于营利,文具店不能证实因渍水导致其存在营业收入损失,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可;评估费,属于本案必要费用,一审法院依据评估票据认定为4,855元。故文具店的合理损失范围为74,628.43元(68,370.20+500+903.23+4,855),澳兴公司应赔偿文具店的损失计44,777.06元(74,628.43×60%)、设计公司应赔偿文具店的损失22,388.53元(74,628.43×30%),澳兴公司与设计公司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也不属于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文具店主张澳兴公司、物业公司、轨道公司、水务局、建设局、设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文具店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武汉澳兴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具店损失44,777.06元;二、华南创图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具店损失22,388.53元;三、驳回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具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63元,由武汉澳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19元、华南创图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60元、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具店负担1,084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设计公司提交的快递单、运单详情,邮寄内容微信沟通记录、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蓝图、《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雨水口(16S518)》、《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GPS_Tools给排水计算工具》刻录光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验收备案证明书、新闻报道照片,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关于各方责任认定的问题;二、关于文具店损失认定的问题。
一、关于各方责任认定的问题。
本案中,水务局在事故发生后委托武汉市测绘研究院进行调查出具关于渍水成因的调查报告,在一审审理中,经一审法院释明,各方均未申请重新鉴定,故一审法院采信该调查报告作为认定本案事实及责任的依据,并无不当。综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及调查报告意见,可以看出,海伦小镇三期商铺地势低洼,周边区域地面硬化明显,导致地表水径流向低洼处汇聚快捷,形成积水区,海伦小镇三期商铺前排水管道排水能力有限,在强降雨期无法满足排水需求,接驳区域未做保护,造成管道内流水冲击,导致地面塌陷,管道内雨水直接灌入商铺前的洼地,造成涌水、渍水,管道存在结构性缺陷。澳兴公司作为海伦小镇三期开发建设者、组织验收者,应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总体责任,澳兴公司对其建设工程范围内管道接驳区域未作保护,存在结构性缺陷导致的地面塌陷,造成涌水、渍水,存在明显过错,其对工程质量瑕疵导致的渍水损失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设计公司在对商铺排水设计时未考虑地势、环境、气候等因素,设计排水管道排水能力不足的缺陷,对渍水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文具店在经营活动中对可能存在渍水风险应当有所预见并提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减少损失,但文具店未能尽到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抢救措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其他责任方的赔偿责任。虽然受强降雨的影响是本案事故因素之一,但同小区其他地段并未发生严重的渍水,仅海伦小镇三期商铺门前发生严重的渍水,表明强降雨并非成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成为免责事由。轨道交通16号线川江池站施工尚未完成,原管道连通处仍处于封堵状态,改迁管道尚未投入使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轨道公司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一审法院综合澳兴公司、设计公司、文具店的过错原因力大小,酌情认定澳兴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设计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文具店自行承担10%的责任,未超出合理的自由裁量范围,并无不当;澳兴公司、设计公司主张本案遗漏责任主体以及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设计公司申请调取涉案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待证事实,本院不予准许。
二、关于文具店损失认定的问题。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文具店损失进行了评估,并综合相关部门的人员对损失物品进行清点的情况,一审法院酌定文具店的各项损失74,628.43元,未超出合理的自由裁量范围,并无不当。澳兴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等情形,澳兴公司对此提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审理中,针对设计公司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已于2021年1月20日的庭审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一审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进行的庭审中,设计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且设计公司二审中补充提交的相关证据亦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因此,设计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澳兴公司、设计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9元,由上诉人武汉澳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19元,由上诉人华南创图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剑
审 判 员  叶 钧
审 判 员  李斌成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杰
书 记 员  翟 玲
书 记 员  郑思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