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上海超日(九江)太阳能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91执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33922352Y。
法定代表人:汪宁,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上海超日(九江)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西港区爱国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5535327602。
法定代表人:宋灵明,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与被执行人上海超日(九江)太阳能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庐山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49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上海超日(九江)太阳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灵明下落不明,该公司处于歇业状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超日(九江)太阳能有限公司在十余家银行有开户,但账户余额均为0元;通过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没有查到财产。截至目前,经穷尽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上海超日(九江)太阳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52397.74元(含执行费2153.66元),全部没有履行。2020年8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了解相关情况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宁安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