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银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7101民初494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兴旺,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系原告***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汉滨区洪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洪山镇兴隆社区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902752128218T。
法定代表人:龚正宏,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纪发,该镇司法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生明,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汉滨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巴山西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902016048631U。
法定代表人:陈胜林,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晓倩,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滨区洪山镇大湾村十四组公路工程施工队,住址汉滨区洪山镇瓦仓村十二组。
负责人:蒋方良。
被告:蒋方良,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陕西银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兴安西路116号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33727902Q。
法定代表人:杨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潇,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汉滨区洪山镇人民政府、汉滨区交通运输局、汉滨区洪山镇大湾村十四组公路工程施工队、蒋方良、陕西银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以无法查找该施工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汉滨区洪山镇大湾村十四组公路工程施工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汉滨区洪山镇大湾村十四组公路工程施工队的起诉。
审 判 长 袁 涛
人民陪审员 付长泽
人民陪审员 余小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小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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