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银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银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执124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08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汉滨区。
被执行人:陕西银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杨番。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银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银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26724.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银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672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玉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凡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