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24民初536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国荣,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领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99号长安文化综合大厦1幢1单元25层12504号房。
法定代表人:郑卫天,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领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元,减半收取2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永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夏 天
书 记 员 康美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