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特莱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特莱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玉林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02财保544号

申请人:广西特莱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8号德利·国际文化广场B2栋11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BU6P99。

法定代表人:姜志均,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城西街道大北路4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05953551X3。

法定代表人:顾松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东3栋4006号、4007号、4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2266271XR。

负责人:关帅。

申请人广西特莱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账号:21×××50)存款进行冻结;对被申请人***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玉林市二环北路713号润嘉商业广场1幢1层01、02号商铺进行查封;上述查封、冻结限额3297654.2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账号:21×××50)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玉林市二环北路713号润嘉商业广场1幢1层01、02号商铺,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损毁、变更登记;

上述查封、冻结限额3297654.2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特莱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岑宗庆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樊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