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91民初9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新兰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祥大道2799号南昌佳海产业园22#厂房一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KE0K8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鑫,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燕,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西特莱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8号德利国际文化广场B2栋11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BU6P99。
法定代表人:姜志均。
申请人江西新兰德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特莱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赣0191财保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特莱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5658.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新兰德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新兰德电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特莱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5658.32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98元,由原告江西新兰德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萍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