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91民初93号
原告:江西新兰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祥大道2799号南昌佳海产业园22#厂房一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KE0K8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鑫,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燕,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特莱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8号德利国际文化广场B2栋11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BU6P99。
法定代表人:姜志均。
原告江西新兰德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特莱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江西新兰德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新兰德电子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新兰德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5元,减半收取计2567.5元,保全费1798元,共计4365.5元,由原告江西新兰德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萍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