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特莱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新兰德电子有限公司、广西特莱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91财保92号
申请人:江西新兰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祥大道2799号南昌佳海产业园22#厂房一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KE0K8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燕,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鑫,男,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西特莱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8号德利·国际文化广场B2栋11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BU6P99。
法定代表人:姜志均。
申请人江西新兰德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特莱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255658.32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新兰德电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特莱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55658.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98元,由申请人江西新兰德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