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681号
原告:西安市宏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97466544Y。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西安市宏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西安市宏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不向被告支付赔偿金6483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被告申请劳动仲裁。2020年11月3日,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0]第482号裁决书,裁决:1.自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赔偿金6483元;2.驳回被告其他申诉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0]第482号裁决书裁决的原告支付赔偿金6483元,属于终局裁决的范围,且给付的金额亦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故该裁决应属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市宏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0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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