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202执2042号
申请执行人:谢名猛,男,汉族,1956年2月7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月14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湖北凯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亿梵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202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凯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亿梵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117500元(含案件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12600元、利息7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学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18年10月23日
地点:执行***
合议庭组成:***、***、***
承办人:顾斌
记录人:**
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凯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亿梵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书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建议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凯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亿梵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117500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请合议庭进行评议。
张:同意承办人意见。
彭:同意承办人意见。
*:同意承办人意见。
合议庭意见:同意承办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