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202民初2327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欢,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亿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宁国际大厦1幢2单元13层13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亿梵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梵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亿梵建筑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