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202执20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谢名猛,男,汉族,1956年2月7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月14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湖北凯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亿梵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凯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亿梵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名猛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8)鄂1202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