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02民初2780号
原告:广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创业路与滨江东路交汇处北侧17幢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绍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达池,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达新巷6号。
法定代表人:张恭喜。
原告广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7月20日立案受理,2022年8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98元,减半收取26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晏求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