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102执26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
法定代表人:张恭喜。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
被执行人:蔡连安,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贺州市八步区。
申请执行人广西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连安、***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1年11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102执26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国栋
审判员 周 健
审判员 苏茂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邹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