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润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源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9735号
原告:***,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良贵,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中路国兴大厦三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9528017H。
法定代表人:吴昔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望星,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润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毛田镇八斗居委会一组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77447615XE。
法定代表人:刘志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新华,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彭辉平,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第三人:杨新安,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楼区。
原告***诉被告***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源公司”)、第三人湖南润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力公司”)、第三人彭辉平、第三人杨新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鼎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余额4262986.78元,逾期付款利息68283.6元(以220000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21年8月21日。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24%的年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偿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15.4%的年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552838.01元(以4042986.78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21年8月20日。2021年8月21日至实际偿付完毕之日的利息按15.4%的年利率计算)。本项4884108.39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8日,原告***以第三人润力公司的名义与被告润力公司订立《易家山棚改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被告鼎源公司开发的“海棠嘉园”房地产项目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业务,承包方式为“大包干”,即包工包料、包资料收集整理、保质量、保安全。该合同约定了总包干价、新增工程量收费标准、押金、垫资程序、验收方式、违约金等。2019年5月16日,原告***与第三人润力公司签订《海棠嘉园基坑支护工程合作协议书》双方为挂靠关系,已经(2020)湘0602民初863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2019年5月13日,原告***进场施工,2019年12月28日完工。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鼎源公司辩称,首先,被告虽认可原告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案涉工程包干范围的大部分工程是增加工程,增加部分的价款双方至今未办理结算,所以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增加部分价款不予认可。为解决本案纠纷,建议双方开庭之后一至二个星期的时间把增加工程价款结算完。其次,项目未实际施工的部分应当在原告所主张的工程利润里据实扣除,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瑕疵,应当在结算时作出处理。关于部分时间点问题,被告认可原告撤场时间是2019年年底,且根据变更的图纸原告有一根桩没做,三根桩没打锚索,没做钢梁。
本院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对实际施工人的争议较大,且涉案工程尚在结算之中,属于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余 勇
审 判 员 刘 雅
人民陪审员 杨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刘秋吟
书 记 员 姜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