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润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润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4664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重定,湖南吉顺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润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毛田镇八斗居委会一组88号(八斗居委会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志平。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鹏程,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女,199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湖南润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润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润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颜 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邓 欣
书 记 员  柳遇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