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2民初315号之二
申请人:武邑县鑫港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武邑县金旺角商贸街9号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22MA0CFB8X02。
经营者:王宝岗,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山。
被申请人:**,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请人:湖南润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毛田镇八斗居委会一组88号(八斗居委会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77447615XE。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
原告武邑县鑫港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湖南润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冀1122民初3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润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三被申请人名下车辆、不动产。申请人武邑县鑫港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三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邑县鑫港建筑器材租赁站申请解除对三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润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