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捌伍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广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543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广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捌伍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陕西广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案起诉被告陕西捌伍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时,被告陕西捌伍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注销,即其起诉的被告不存在,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应另行向合法的义务承受主体主张其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本院审查,被告陕西捌伍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19日办理了注销登记,注销原因不明。
驳回原告陕西广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武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