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广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咸阳泾渭新区康达水泥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陕0404民初3238号
原告咸阳泾渭新区康达水泥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与被告陕西广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原告依约给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关于保全费及担保费,因原告未申请诉讼保全,故对该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20年1月2日,咸阳泾渭新区康达水泥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乙方)与陕西广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商品砼供货合同》,约定康达公司为广卓公司承建的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路(XX路XX路)市政道路工程供应混凝土(商砼),施工地点为世纪大道沣河西岸。第二条结算方法约定:次月5日前按照乙方发货单(红票)据实计算,付款方法为每月20日前支付上月结算金额的80%,剩余款项结构部分结束二月内付清。第五条违约责任约定,如甲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欠款利息。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如遇争议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4月8日,XX路XX沟工程供货对账单,金额421610元。2020年5月8日,双方签订对账单,金额653000元。2020年8月24日,双方签订对账单,金额101340元。以上合计1175950元。另据康达公司自述,广卓公司已支付500000元。上述事实有《商品砼供货合同》、对账单、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
一、被告陕西广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咸阳泾渭新区康达水泥制品销售有限公司货款67595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675950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0月24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咸阳泾渭新区康达水泥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90元,减半收取5345元,由被告陕西广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