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泰海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财保441号
申请人:西安泰海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阳涛,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乌建科,职务不详。
申请人西安泰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634655元或等额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泰海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西安泰海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
保全申请费2473元,申请人西安泰海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会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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