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德保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024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平南县。
被执行人德保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保县城关镇德盛路9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德保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德保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德劳人仲字【2016】第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德保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钱28951.7元,承担执行申请费335元。因当时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现依职权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德保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德保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建造的德保县小西湖景区公共厕所工程中尚有工程款未领取。2018年9月19日,裁定提取德保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德保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建造的德保县小西湖景区公共厕所工程中的工程款29286元。至此,该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德劳人仲字【2016】第8号仲裁调解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