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德保县东祥物资租赁有限公与德保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1024民初393号
原告德保县东祥物资租赁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曾金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保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保县东祥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德保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以被告已支付了相关租赁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保县东祥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德保县东祥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