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024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德保县东祥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保县汉龙桥汉龙村。法定代表人:林金添。
委托代理人:韦君,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电,男,1965年04月09出生,住德保县。
被执行人:德保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保县城关镇德盛路93号。法定代表人:许宜丹。
本院在执行德保县东祥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电、德保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电、德保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租金70452.29元及违约金30012.68元,合计100464.97元,同时应支付自2019年8月4日后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61元。被执行人德保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自动履行了11200元,对剩余未履行的款项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1024执1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龙忠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晓
书 记 员 黄加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