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昌兴投资有限公司

萍乡市昌兴投资有限公司与萍乡市三盈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302民初1260号
原告萍乡市昌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三盈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萍乡市昌兴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萍乡市昌兴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萍乡市昌兴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84元,减半收取计8842元,由原告萍乡市昌兴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小蓉
代理书记员  黄若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