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高速绿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502民初2601号
原告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辉公司)与被告山东高速绿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霞、苏守轩,被告绿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凯、刘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新辉公司主张的质量保证金是否已达给付条件;二、若已达给付条件,绿城公司主张的维修费用应否予以扣除。 关于焦点一,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2015年10月16日,故质量保证金的给付期限为2017年10月16日。从新辉公司提交的《退还质保金报审表》中可以看出,该报审表已经监理单位、物业公司以及绿城公司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工程维修发生在2016年、2017年,退还质保金审批发生在2017年12月、2018年2月,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在前,退还质保金审批在后,绿城公司亦表示其与新辉公司、监理公司、物业公司在勘察涉案工程时并未发现质量问题,所以没有在报审表列明扣款项目。因此,新辉公司主张的质量保证金已达给付条件,应予退还。关于新辉公司主张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因双方对计算标准没有约定,故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部分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此后部分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部分应为11259.78元。 关于焦点二,若维修费用应予扣除,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前提,一是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系由新辉公司施工;二是质量问题系新辉公司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包括甲供材料)引起的;三是发生质量问题后,绿城公司及时通知新辉公司,且新辉公司怠于或拒不维修;四是该维修费用的发生确实充分。第一,根据绿城公司提交的维修材料显示存在多方责任主体,且绿城公司未能明确属于新辉公司施工的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况且绿城公司提交的维修材料中涉及的锦兰园3#、15#、17#、21#等楼房与涉案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不符。第二,根据绿城公司提交的照片及维修材料,不能认定所涉质量问题系由新辉公司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包括甲供材料)所致。第三,绿城公司提供的《维修通知单》《维修告知函》等,仅系其单方出具,不能证明其已通知新辉公司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及要求其进行维修的事实。第四,新辉公司仅提交《第三方维修结算审批表》《第三方维修报价单》《第三方维修经济签证确认单》《施工联系单》等证据证实实际维修花费的情况,但未提交其与第三方的维修合同、工程审计报告、发票、款项支付凭证等证据,因而不能确定维修费用的实际数额。因此,新辉公司关于扣除维修费用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绿城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鉴定申请,即对涉案工程质量及绿城公司维修的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认为,即便鉴定结果显示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确定了维修项目的工程造价,亦不能证明上述质量问题与新辉公司相关,以及绿城公司已履行通知义务的事实。因此,对于绿城公司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一、2014年9月15日,新辉公司(承包方、乙方)与绿城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东营·理想之城一期三号地块北区屋面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一)工程名称为东营·理想之城一期三号地块北区屋面系统工程,工程内容为该屋面系统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施工及保修(含屋面瓦、铝合金成品檐沟等),承包范围为23#至41#楼,商铺S1至S4。(二)第3.1.3条对付款进行了约定,每月支付一次工程款,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0%,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付至完工工程量的85%,工程综合验收合格,竣工资料齐全,结算审核完毕并出具正式结算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总价的95%,并退还履约保证金,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不计息),质量保证金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满两年并扣除建设单位自行维修费用(如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三)第3.10条对保修进行了约定,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合同保修期内,对属于乙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应负责无偿修补,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外,如乙方承建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系乙方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包括甲供材料)引起的,甲方有权无限期追溯,乙方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四)第3.11.2条对产品质量责任进行了约定,在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实行包修、包换起至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乙方承担维修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无论是在质量保证期内还是质量保证期满后,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应在24小时内派人前往甲方工地处理;产品交付前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 二、在新辉公司提交的《退还质保金报审表(2017年12月)》中,新辉公司申报2017年12月完成的工作量144885.06元,其同时盖章确认截至2017年12月29日,其无应报未报变更联系单,无已报未返还变更联系单。在工程进度(材料设备供货)情况描述一栏中,由总监理工程师于当日签字并由山东建院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第四十一项目部盖章确认。在情况描述一栏,注明“现场查验未见异常”,并由物业公司负责人于2018年2月8日签字并由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盖章确认。在项目工程管理部一栏由工程管理部分管人员刘康泰对工程进度、变更签证执行情况、甲供材料等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三、在绿城公司提交的《第三方维修结算审批表》《维修通知单》《维修告知函》《第三方维修报价单》《第三方维修经济签证确认单》《施工联系单》等材料中,显示锦兰园的部分住房(3#、15#、17#、21#楼等)涉及壁纸修复、卧室渗漏、阳台地砖修复、檐沟渗漏等问题,发生期间为2016年至2017年,第三方维修单位包括山东国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责任单位包括新辉公司、山东雄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久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齐鲁建设集团公司等。刘康泰作为经办人在部分《第三方维修费用审批单》中签字。 四、2015年10月20日,东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公室准予涉案工程23#至41#楼,商铺S1至S4楼备案。同时,《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竣工验收日期为2015年10月16日。2015年11月7日,绿城公司委托的审计机构审定涉案工程的结算金额为2897701.19元。
一、被告山东高速绿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质量保证金144885.06元、利息损失11259.78元,共计156144.84元,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44885.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8元,减半收取1769元,由被告山东高速绿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舒浩浩
书记员  张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