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1459号
原告:***,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萍,山东加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242618H。
法定代表人:刘鹏飞,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鹏,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川,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江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