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山东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1204号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被申请人:山东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山东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33135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33135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177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花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