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2民初4208号 原告:***,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摩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女,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山东省济南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蒙古族,建筑工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原告***与被告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在立案时本院按简易程序收取了案件受理费5150元,现因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已书面通知原告限期补交诉讼费5150元,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力 人民陪审员  窦 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