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826号
原告:**起,男,1970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广饶县人,住该村。
被告:***,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242618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471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起与被告***、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