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南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湖北中南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武汉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2执保497号
申请人:湖北中南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岸区胜利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宜宾,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中南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中南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8,800元(人民币,下同)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湖北中南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中南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8,8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宁

二〇一八年六月××日
书记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