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海绿业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石碶通****与蓝海绿业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03民初14880号
原告:宁波市海曙石碶通程瓦筒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3MA284TOU4X)。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横涨村。
经营者:邵纪良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海曙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蓝海绿业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26405998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蓝海巷**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宁波市海曙石碶通****与被告蓝海绿业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海曙石碶通程瓦筒厂于2018年12月11日以与被告蓝海绿业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告蓝海绿业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海曙石碶通程瓦筒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海曙石碶通****撤回对被告蓝海绿业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海曙石碶通程瓦筒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