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05民初92号
原告:宁波市江北楚皓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庄桥街道东邵村(庄桥石材城内散棚2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5MA292BPM9D。
经营者:刘方亮,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良,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海绿业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蓝海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264059987。
法定代表人:石卫华,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北楚皓石材经营部诉被告蓝海绿业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明确表示不会缴纳本案诉讼费,并同意法院对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江北楚皓石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玮瑶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