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03财保20号
申请人:宁波市诚业沥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64525595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高隘村。
法定代表人:叶礼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敏,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银,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蓝海绿业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26405998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蓝海巷**。
法定代表人:石卫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宁波市诚业沥青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蓝海绿业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宁波市诚业沥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蓝海绿业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同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宁波市诚业沥青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孙怡芸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陈林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