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海绿业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蓝海绿业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2民初4229号
原告:***,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浙江理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海绿业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26405998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6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蓝海绿业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蓝海绿业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蓝海绿业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尚未缴纳的诉讼费不再缴纳。
审判员**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