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海绿业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奉化春桓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蓝海绿业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3民初4672号
原告:宁波奉化春桓建筑设备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3MA292RPQ58。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尚桥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奉化区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蓝海绿业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26405998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6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奉化春桓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蓝海绿业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奉化春桓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宁波奉化春桓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竺晴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江妍